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勿讓私人住宅物業經營無牌賓館
在香港經營酒店或賓館需受《旅館業條例》(第349章)(條例)規管,而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(牌照處)負責執行該條例,處理酒店或賓館牌照的簽發及執法工作。近日,牌照處發現涉及私人住宅物業被用作無牌賓館(包括於網上平台以「民宿」為名以日租形式出租單位或房間予旅客)的舉報有上升的趨勢。

牌照處經調查後發現,有無牌賓館經營者要求物業管理(物管)公司的前線物管人員轉交單位鑰匙/電子門鎖的匙卡予其「親友」,實際上是交予無牌賓館的租用者。前線物管人員的善意幫忙卻無意中為無牌賓館經營者提供便利。

經營無牌賓館屬於刑事罪行,最高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3年。如有關單位涉及未經批准的改動或加建,更會為旅客及其他住戶帶來安全隱患。為防止私人住宅被經營作無牌賓館,牌照處呼籲物管公司、物管人及前線物管員工留意相關情況,如透過收集住戶提供的消息及/或透過前線物管員工對相關屋苑/大廈的認識,留意某些單位是否經常有不同人士到訪,應予以記錄並備存在案,同時亦應避免轉交單位鑰匙/電子門鎖的匙卡予其陌生的「親友」。如懷疑某單位被用作經營無牌賓館,可以透過以下途徑向牌照處作出舉報。

電話:2881 7498
傳真:2504 5805
電郵:hadlaenq@had.gov.hk
郵寄地址:香港太古城太古灣道十四號十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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