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《產品環保責任條例》(第603章)第75條,在明知的情況下銷售和供應「氧化式可分解塑膠」產品,才屬違法;而環保署在新法例實施後首六個月適應期內(即至2024年10月21日),會採取循序漸進的執行模式,首先集中於宣傳教育,包括派員巡視相關業務地點的運作情況,並提供建議和資訊,以協助企業符合新法例的規定。
物管公司應致力把握首六個月適應期,將「氧化式可分解塑膠」製產品的存貨用完,以免造成浪費,並盡早預備合適的替代品,例如使用紙、聚乙烯(PE) 塑膠或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塑膠(PET)等可回收的包裝,以配合新法例的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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